【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3-09-12
【施行日期】 2013-09-22
【当前状态】 有效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如何计算的批复

法释〔2013〕23号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