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86-11-07
【施行日期】 1986-11-07
【当前状态】 有效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1986年11月7日 法(司)通〔1986〕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和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两位同志的信,反映有的法院拒绝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办理记录工作一事。经我们研究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可否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有利于工作,应当允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