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1988-04-12
【施行日期】 1988-04-12
【当前状态】 有效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