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国务院
【公布日期】 1997-06-05
【施行日期】
【当前状态】 有效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