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国务院
【公布日期】 1993-01-20
【施行日期】
【当前状态】 有效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 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